关于洛阳市中心医院对薛聪玲等同志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的通报
2021-06-16 16:00科研科
关于洛阳市中心医院对薛聪玲等同志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的通报
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,严肃惩处违规行为,营造科技创新良好环境,现将本单位近期查处的有关论文问题通报如下。
洛阳市中心医院何社红为通讯作者、薛聪玲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《Physcion8-0-B-glucopyranoside exhibits anti-growth and anti-metastatic activities in ovarian cancer by down regulating miR-25》,经查,系我院副主任医师薛聪玲个人通过第三方机构代其撰写并代为投稿,并在投稿前未告知所有作者,涉及违背国家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(试行)》(国科发〔2019〕323号)第二条中代写代投、不当署名的情况。洛阳市中心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:
1. 给予第一作者薛聪玲诫勉谈话、警告处分,勒令写出深刻检查、暂停申报有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5年、暂停申报博士、硕士研究生导师5年、缓聘副高级职称5年、收缴报销的版面费用和奖励所得、通报批评,取消个人评优评先资格5年的处理决定;
2. 给予通讯作者何社红诫勉谈话、警告处分,勒令写出深刻检查、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;
3. 给予其他作者刘宏改、李冰熠、岳青芬科研诚信诫勉谈话的处理决定。
4. 论文撤稿,并禁止论文一切相关运用。